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的主体应当是谁?实践中↘️,很多非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交由评审专家负责,这样做,是否合法合规🧑🏻🚀?
回答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资格审查交由采购人负责🪙👎🏿,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采访中,专家们给出了一致回答。
“是的👃🏽,目前很多项目都是杏悦2在进行资格审查,但杏悦2会和采购人共同签字确认结果。”上海市政府采购杏悦2秦志龙告诉记者🦶。
那么,根据提问者的问询🌨,资格审查的主体是否会因采购方式而变🌤?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现🐋,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的主体是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而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没有提及资格审查的主体问题💗🪰。
“尽管74号令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负责资格审查💑,但其第八条指出了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职责,即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可见,评审专家并不是资格审查环节的主体🕌。”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蒋守华表示,另外,74号令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该条款在间接指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对此↔️,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说:“即便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从逻辑上讲🆓,不管是采用何种方式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都不应该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对合同要约文件做出评判🧚🏼♀️,仅仅限于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是合同条件➗,属于采购人提出要约邀请的资格门槛,与合同条件无关💆🏽,所以不在评审专家的评审权限内。当然,如果采购人愿意把这项工作交给评审专家来做,并完全接受评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也不是不可以,但审查结果的署名权以及责任主体依然是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彭时明继续解释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